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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有哪些区别

发布日期:2021-12-02 22:57浏览次数:

一、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有哪些区别

  (一)划分标准

  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进行划分的。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是对债进行的不同层面的观察得出的。

  (二)形成原因

  正因为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划分的标准不同,因而导致各自形成原因也是有区别的,连带之债的连带性完全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定上面一论述,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民法的精神特别是债法中的合同法可知,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收账公司思自治,因此如果双方约定债权连带享有、债务承担也连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法律都是不会禁止的;不可分之债的不可分性源于给付标的的客观性质,不可分之债实质上是数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只是因为给付的不可分性而使数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相互结合。

  (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

  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中,债权人为复数,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任何一个债权人能够请求债务人为连带债权之全部给付,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清偿其债务,就构成债务的解除,连带债权中的债务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债务人可自由的选择债权人中的任何之一向之履行债务,法律对他们未施加任何的限制。不可分之债的不可分债权则要求债务人向全体债权人为清偿,或者债务人向全体债权人委托的人进行清偿,不可分之债的债务关系才能告解除,债务人向债权人中任一为清偿而该债权人未得到其他债权人授权,即该清偿不发生消灭债务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对不可分债权人仍负有清偿的义务,该债务人只能向受领全部清偿的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杭州要债公司

  二、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连带之债的发生,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在中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一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应当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理行为,而不应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四是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五是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杭州催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2、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

  三、不可分之债的产生原因

  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

  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

  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

  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间,但约定须整体交付。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在其划分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形成的原因以及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以上便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有哪些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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